审查要点:租赁物的基本状态
租赁合同要达成一致,租赁物的状态是审查的重点。出租厂房应当符合承租方的要求,条约中应当明确:出租厂房应当符合承租方的要求,合同中应当明确:出租厂房的所有权人、位置、面积、用途、是否存在法院查封、抵押。
A .厂房的所有权人
审查厂房的产权信息以判断出租人是否对出租物具有全然的处分权。若出租人为房屋所有权人则承租人应当要求其提供产权证明。若出租人不是所有权人则要求他出具有权出租的证明。在合同签订前要求出租人出具房屋产权信息表既能查明产权人信息又能查明厂房是否存在查封、抵押的情形。
B 厂房的位置、面积、用途
在签订合同前双方要对租赁物的位置、面积、配水、配电、气、物业等及其费用承担达成一致。出租人对承租人承租租赁物的用途要予以明确,合同中要明确不得从事违法用途,不得随意变化用途。属于特种作业应当经行政允许。
承租人对拟租赁厂房有特别要求的签订条约前要调查清楚,是否能满足要求。如要求以租赁厂房办理营业执照或其他行政许可事项,注意租赁厂房上是否被其他公司注册在先。
C .厂房是否存在查封、抵押的情况
承租人确认租赁物是否存在查封、抵押的情形关系到租赁合同履行的持续性与稳定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6条规定,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最高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6条第1款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也就是说出租厂房在出租之前已经被法院查封或设定抵押则一旦法院执行该房屋或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则租赁合同就要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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