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惠州消防维保,《消防检测报告》消防竣工验收的前置条件
章 总则
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以及备案抽查管理。
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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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机构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建设工程质量、消防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以及备案抽查工作。具体分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并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定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以及备案抽查工作。
第五条 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应当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新颁布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依法审查合格的,按原审查意见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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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以及备案抽查工作,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第二章 有关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八条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机构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建设工程质量、消防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并承担下列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一)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依法办理消防验收备案手续并接受抽查;
(二)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应当将消防施工质量一并委托监理;
(三)选用满足工程安全需要的消防设计、施工单位;
(四)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装修材料;
(五)依法应当经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组织施工;
(六)依法应当经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九条 设计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设计的质量责任:
(一)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消防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编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不得违反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
(二)在设计中选用的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应当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实施情况签字确认。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施工的质量和安全责任:
(一)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消防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以及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或者满足工程需要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二)查验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装修材料的质量,使用合格产品,保证消防施工质量;
(三)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消防教育培训,落实动火、用电、易燃可燃材料等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在建工程竣工验收前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等完好有效。
第十一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施工的质量责任:
(一)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消防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以及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或者满足工程需要的消防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监理;
(二)在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施工、安装前,核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不得同意使用或者安装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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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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