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城区劳动争议劳动者维权常见误区有哪些

  从近年来的劳动纠纷案例来看,劳动者普遍存在法律水平不高,对相关法律不甚了解或存有模糊认识,从而导致部分劳动者在维权过程中常易步入误区。本文将劳动者维权常见误区归纳整理为十类,以期对劳动者维权有所帮助。

  误区一:不考虑诉求是否属法院受理范围。

  【案例】:王某起诉某科技公司,称该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导致到法定年龄无法办理退休,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为其补缴社会保险,办理退休手续。最终,法院以王某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为由,裁定驳回其起诉。

  【释法】: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起诉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劳动者要求补缴社会保险的,应向劳动监察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该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2011年7月之后,用人单位未为农业户籍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亦应向上述机构主张补缴,法院不再受理其关于损失赔偿的请求。此外,要求补正人事档案内容、要求办理退休手续、要求确认工龄等请求,亦均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不应向法院提出。

  误区二:忽视法定时效。

  【案例】:张某于2008年5月入职某物资公司,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1年6月,张某从该公司离职,并于当月申请劳动仲裁,主张2008年6月至2011年6月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诉讼期间,该公司提出时效抗辩,称张某的请求已超出一年的申诉时效。最终,法院以张某的请求超时效为由,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释法】: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再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亦即本案中张某只能主张2008年6月至2009年5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虽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但是,法院认为,双倍工资差额的性质并非劳动报酬,而是针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惩罚性赔偿,故对其时效应严格把握。本案中,张某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应最迟于2010年5月之前提出,否则即面临因超时效而败诉的法律风险。

  误区三:自愿放弃权利后又主张。

  【案例】:刘某于2009年10月入职某物业公司,双方当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0年5月,经物业公司提出,双方补签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09年10月至2011年9月。2010年7月,刘某因故离职,起诉该物业公司主张2009年11月至2010年4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释法】:法律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根本目的在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发生纠纷时劳动者可持劳动合同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只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立法并不刻意对用人单位予以处罚。通常,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合同的补签问题已达成合意,补签的劳动合同中将用工期限追溯到了用工之日,除非劳动者能够举证证明补签劳动合同时的倒签行为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否则应视为劳动者已自愿放弃索要双倍工资的权利,其再要求双倍工资的,不应予以支持。

  误区四:未经工伤认定主张工伤待遇。

  【案例】:李某系某建筑公司员工,于2010年11月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后经治疗回家休养,建筑公司仍旧向其支付工资及医疗费等,直至双方于2012年4月发生矛盾而涉诉,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建筑公司向其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因李某未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法院最终裁定驳回其起诉。

  【释法】:劳动者因工负伤的,用人单位应在30日之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用人单位拒绝为劳动者申请,劳动者在一年之内可自行申请认定工伤。人民法院受理劳动者因工伤待遇而产生的劳动争议,以劳动者已进行工伤及伤残等级认定为前提。在社保行政部门未做出工伤认定结论的情况下,劳动者向法院起诉主张工伤待遇的,上班受伤该怎么处理,上班受伤价格怎么算,司法鉴定该怎么处理,司法鉴定价格怎么算,伤残鉴定该怎么处理,伤残鉴定价格怎么算,保险理赔该怎么处理,保险理赔价格怎么算,交通事故赔偿该怎么处理,交通事故赔偿价格怎么算,工地受伤该怎么处理,工地受伤价格怎么算,工伤保险条例该怎么处理,工伤保险条例价格怎么算,双倍工资该怎么处理,双倍工资价格怎么算,停工留薪该怎么处理,停工留薪价格怎么算,仲裁该怎么处理,仲裁价格怎么算,劳动能力鉴定该怎么处理,劳动能力鉴定价格怎么算,劳动争议该怎么处理,劳动争议价格怎么算,工伤认定该怎么处理,工伤认定价格怎么算,工伤赔偿该怎么处理,工伤赔偿价格怎么算,工伤鉴定该怎么处理,工伤鉴定价格怎么算,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受理后驳回起诉)。不论双方协商或依法主张权利,劳动者均应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如申请工伤因故超出了一年的期限,则劳动者可考虑通过人身损害赔偿的途径主张权利,而不宜再寻求劳动争议诉讼的解决途径。

  误区五:诉讼中不了解己方的举证责任。

  【案例】:赵某于2010年1月至2012年5月期间在某外贸公司工作,于2012年7月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工作期间平时延时及休息日加班费,但未提供任何证据。外贸公司则称其公司严格执行每周5天、每天8小时的工作时间,并提供了与赵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单方制作的考勤表的证据反驳赵某的主张。最终,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决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

  【释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之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即便劳动者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也应提供较为完整的、初步的证据,如考勤卡原件、考勤表复印件、证人证言、工资条等等。司法实践中,劳动者欲证明自己加班的证据在用人单位掌握之中十分困难,故更应尽可能地完成自己的举证责任,不能仍误以为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一方而消极等待,否则极易因为举证不能而败诉。

  误区六:对休带薪年假争议权利主张不及时。

  【案例】:朱某于2008年1月至2012年12月期间在某文化公司工作,于当月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公司向其支付工作期间未休带薪年休假的工资。该公司称每年均已安排朱某休了带薪年假,但未举证。朱某亦未就其未休带薪年休假,亦未享受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的主张提供证据。最终,法院判决该文化公司向朱某支付2011年、2012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驳回了朱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释法】: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从上述规定来看,对用人单位是否已安排劳动者休带薪年休假的争议,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但是,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也不应是无限制的,否则有失公平。对于用人单位保存劳动合同文本、工资支付凭证、考勤记录等,现行规定均要求了2年的保存期间,用人单位在此期限之内应承担举证责任。如诉讼请求针对2年之前提出,则需要劳动者举证。本案例的判决即遵循此种思路,将申请仲裁之前2年之内的举证责任分配给用人单位,对超出2年之前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劳动者,如此对双方来讲都是公平的。在此也提醒劳动者,主张权利应及时,否则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误区七:起初对劳动报酬约定笼统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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