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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

 

职工因工死亡时,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需向家属支付一定的工伤保险待遇,这一点是大部分人都有所了解的。但是,很多人不熟悉的是,职工非因工死亡时,家属同样可以获得一定的补偿。

 

关于非因工死亡的补偿,最早的法律依据是50年代由政务院颁布实施的《劳动保险条例》。该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乙、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两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到十二个月。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将非工死亡的待遇分为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两大部分。在1953年由劳动部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中,第二十三条进一步明确了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的标准:“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乙款的规定,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2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劳动保险条例》虽然年代久远,但至今未被明文废止,因此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2011年7月1 日起实施的《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也明确:“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另一方面,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进步,许多地方通过地方规定,对于非因工死亡待遇的具体标准,进行了调整。以北京为例:

 

关于丧葬补助费,2009年公布的《关于调整我市职工丧葬补助费开支标准的通知》(京财行[2009]70号)中,将本市市属各单位丧葬补助费的标准一律调整为5000元,其中包括有关装殓(如:服装、整容、遗体存放、运送、火化、骨灰盒、存放埋葬等)和遗体告别(如:租赁礼堂、花圈、遗像放大)等的各项费用开支。在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内按月领取养老金的离退休(含退职、退养)人员的丧葬补助费,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企业在职职工丧葬补助费按规定据实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关于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2000年公布的《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标准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0]221号)明确:“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根据供养直系亲属的人数分别给相当于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9个月、12个月的救济费。‘死者本人工资’指按死亡时全市最低工资为标准”,“所需资金仍在原渠道列支”。即未变更此项待遇的月份标准,但将“本人工资”统一按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在职工非因工死亡的情况下,职工亲属需查找当地规定,或向劳动、社保部门咨询,了解自身权益,落实各项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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