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城区工伤认定终止劳动关系满一年持欠条申请劳动仲裁能否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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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歧]

  终止劳动关系满一年,持欠条申请劳动仲裁能否受理?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肖某2008年12月未支付宁某等人工资,而宁某等人直到2010年3月才申请劳动仲裁,已超过超过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不应受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肖某于2009年12月出具了欠条并承诺了支付期限,仲裁时效应该从出具欠条两个月后开始计算,2010年3月宁某等人申请劳动仲裁,并未超过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受理宁某等人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综上,宁某等人持肖某欠条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并未超过仲裁时效,劳动仲裁委员会应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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