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人丁华(化名)诉称,本人于2005年1月6日到被诉人A公司从事业务员工作,并建立了劳动关系,2007年5月因患扩张型心肌病在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因病休假96天,因与A公司签的劳动合同至2007年12月31日到期,2008年1月初,A公司通知他合同到期,关系已转至门头沟区劳动保障局,丁华认为自己的医疗期为6个月,自己的劳动合同应自动延期到医疗期满,A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遂将A公司诉至门头沟区劳动争议仲裁委,要求公司支付病假工资、额外经济补偿金和担保金等2万余元。
被诉人A公司辩称,丁华2005年1月6日应聘到A公司工作,2007年12月31日劳动合同到期。2007年5月16日至6月30日,丁华一直没到单位上班,也未向单位提供假条。单位后来了解情况后,也未按规定追究其违反劳动纪律的责任。从7月1日到10月8日丁华间断性地到单位上班。10月15日A公司经研究决定对其进行照顾,通知他回家休养,休养期间工资照发,一切福利待遇均不减少,直到合同到期自然终止,丁华当时表示同意。直到2008年2月26日下午接到门头沟区劳动争议仲裁委电话,A公司才知道丁华把单位告了。在答辩书中,对于丁华要求支付病假工资2894.05元的请求,A公司认为与事实不符,单位不仅按规定发放了他的病假工资,还多发了近2000元;对于经济补偿金和额外经济补偿金,公司认为与丁华签订的劳动合同属于履行到期终止,不存着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对于退还担保金问题,A公司认为2007年11月份公司多次通知丁华领取担保金,但丁华一直未领,A公司最后提出不再与丁华建立劳动用工关系,上班受伤该怎么处理,上班受伤价格怎么算,司法鉴定该怎么处理,司法鉴定价格怎么算,伤残鉴定该怎么处理,伤残鉴定价格怎么算,保险理赔该怎么处理,保险理赔价格怎么算,交通事故赔偿该怎么处理,交通事故赔偿价格怎么算,工地受伤该怎么处理,工地受伤价格怎么算,工伤保险条例该怎么处理,工伤保险条例价格怎么算,双倍工资该怎么处理,双倍工资价格怎么算,停工留薪该怎么处理,停工留薪价格怎么算,仲裁该怎么处理,仲裁价格怎么算,劳动能力鉴定该怎么处理,劳动能力鉴定价格怎么算,劳动争议该怎么处理,劳动争议价格怎么算,工伤认定该怎么处理,工伤认定价格怎么算,工伤赔偿该怎么处理,工伤赔偿价格怎么算,工伤鉴定该怎么处理,工伤鉴定价格怎么算,不再给予其任何形式的特殊照顾;要求丁华退还单位多发给他的1819.61元。
争议焦点:
丁华是否存在医疗期
庭审现场:
2008年4月2日上午9点,门头沟区劳动争议仲裁庭庄严肃穆,丁华诉A公司劳动报酬争议案正在开庭。申诉人丁华的委托代理人宋先生和A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经理分别坐在申诉席和被诉席上。门头沟区劳动争议仲裁委仲裁员刘丽萍独任审理本案。
在经过申诉人申诉、被诉人答辩和质证情况后,案件进入庭审调查阶段。
“申诉人是何时参加工作的?”仲裁员刘丽萍问道。
“1993年4月。在某宾馆工作,一直到2003年4月”宋先生回答说。
“被诉人是否认可?”仲裁员继续问道。
“认可。”王经理回答。
“申诉人你是何时到被诉人处工作的?”仲裁员问。
“2005年1月6日。”宋先生说。对此王经理表示“认可”。
“申诉人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签订时间如何?”
对于仲裁员的提问,申诉人宋先生表示“签了3份,从2005年1月6日至2007年12月31日”。对此,王经理表示认可。
“申诉人何时患病的,什么时间休的病假?”
对于仲裁员的提问,宋先生说,是2007年5月16日患病的,一直有病假条,共96天。对此,王经理则说,申诉人丁华一直没有交过病假条,公司也不知道他病了,后来才知道的,所以6月份扣了他5月份的工资。
“申诉人自患病住院后是否一直休息,是否有医院开具的病假条?”对于仲裁员的提问,宋先生表示,申诉人丁华并不是一直休息,是断断续续的,有的有病假条,有的没有。
对此,王经理表示,公司收到的病假条的确是断续的,没有病假条的公司最后也按病假照顾了。王经理补充说,因丁华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公司2007年9月份让丁华在家休息,10月15日正式找丁华谈话,让他休息到劳动合同终止时间。
“被诉人是否允许申诉人不提交病假条就休息?”对于仲裁员的问题,王经理回答说:“让丁华休息前没有允许他不提交病假条,他这样是违反劳动纪律的,应该受到处分,但为了照顾申诉人,公司并没有给他处分。让丁华休息后他可以不提交病假条。期间,丁华没有向公司提供2007年12月15日的病假证明,公司也没有向丁华要病假条。”……时间在一分钟一分钟地过去,案件仍在审理中。
在庭审辩论阶段,宋先生表示,A公司应全额支付丁华的各项请求,根据其工作年限计算,丁华的劳动合同应自动顺延至2008年3月,公司于2007年12月31日终止了劳动合同,应属提前解除,所以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对此,被诉人王经理表示,丁华的医疗期应从5月16日计算,即使按6个月计算,也已经超过医疗期了,不同意丁华的申诉请求。
仲裁庭辩论结束后,双方当时人均表示同意调解。 2008年4月2日上午9点,门头沟区劳动争议仲裁庭庄严肃穆,丁华诉A公司劳动报酬争议案正在开庭。申诉人丁华的委托代理人宋先生和A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经理分别坐在申诉席和被诉席上。门头沟区劳动争议仲裁委仲裁员刘丽萍独任审理本案。
在经过申诉人申诉、被诉人答辩和质证情况后,案件进入庭审调查阶段。
“申诉人是何时参加工作的?”仲裁员刘丽萍问道。
“1993年4月。在某宾馆工作,一直到2003年4月”宋先生回答说。
“被诉人是否认可?”仲裁员继续问道。
“认可。”王经理回答。
“申诉人你是何时到被诉人处工作的?”仲裁员问。
“2005年1月6日。”宋先生说。对此王经理表示“认可”。
“申诉人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签订时间如何?”
对于仲裁员的提问,申诉人宋先生表示“签了3份,从2005年1月6日至2007年12月31日”。对此,王经理表示认可。
“申诉人何时患病的,什么时间休的病假?”
对于仲裁员的提问,宋先生说,是2007年5月16日患病的,一直有病假条,共96天。对此,王经理则说,申诉人丁华一直没有交过病假条,公司也不知道他病了,后来才知道的,所以6月份扣了他5月份的工资。
“申诉人自患病住院后是否一直休息,是否有医院开具的病假条?”对于仲裁员的提问,宋先生表示,申诉人丁华并不是一直休息,是断断续续的,有的有病假条,有的没有。
对此,王经理表示,公司收到的病假条的确是断续的,没有病假条的公司最后也按病假照顾了。王经理补充说,因丁华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公司2007年9月份让丁华在家休息,10月15日正式找丁华谈话,让他休息到劳动合同终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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