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亚湾工伤鉴定单位拒不提交证据原件 可依法推定职工请求成立

  2014年2月,刘某到日照开发区某食品机械公司从事电焊工作。公司未依法为刘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拖欠其2015年10月至12月期间劳动报酬。 2016年1月12日,刘某以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克扣劳动报酬为由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后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共计2.6万元。

  庭审中,机械公司提交了考勤表复印件,欲证明刘某工作期间存在请假、旷工行为,公司不存在克扣工资行为。刘某对考勤表的真实性有异议,机械公司在仲裁委限期后拒不提交考勤表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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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终,仲裁委裁决机械公司支付刘某劳动报酬与经济补偿共计1.6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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