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于2009年到苍山县某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2011年6月,刘某因病住院,医疗费用约2万元。刘某要求公司报销,遭到拒绝。刘某不服,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依据《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第23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刘某所在单位未按规定为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上班受伤该怎么处理,上班受伤价格怎么算,司法鉴定该怎么处理,司法鉴定价格怎么算,伤残鉴定该怎么处理,伤残鉴定价格怎么算,保险理赔该怎么处理,保险理赔价格怎么算,交通事故赔偿该怎么处理,交通事故赔偿价格怎么算,工地受伤该怎么处理,工地受伤价格怎么算,工伤保险条例该怎么处理,工伤保险条例价格怎么算,双倍工资该怎么处理,双倍工资价格怎么算,停工留薪该怎么处理,停工留薪价格怎么算,仲裁该怎么处理,仲裁价格怎么算,劳动能力鉴定该怎么处理,劳动能力鉴定价格怎么算,劳动争议该怎么处理,劳动争议价格怎么算,工伤认定该怎么处理,工伤认定价格怎么算,工伤赔偿该怎么处理,工伤赔偿价格怎么算,工伤鉴定该怎么处理,工伤鉴定价格怎么算,导致李某患病时不能依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故其医疗费用应当由单位来承担,但仅限于由社保部门核定属于按规定可以报销的的合理医疗费用,并非全部医疗费用。经调解,该公司参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为刘某报销医疗费用1.2万元。
在此提醒所有的用人单位应该及时、足额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原文标题:仲恺仲裁用人单位未缴纳医疗保险应按规定报销医疗费下一篇:惠州劳动能力鉴定员工持盖有公章的书证告赢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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