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柳女士因身体病弱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提出辞职。用工单位同意其辞职,并要求她按法律规定继续工作30天。其间,柳女士经家人劝导并冷静思考后,为自己的冲动、鲁莽后悔,向公司提出想要收回辞职请求,但遭到拒绝。“我该怎么办?”
公司是否有权拒绝柳女士收回辞职请求?媒体就此咨询了四川杜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单方解除权,即任意辞职权、无因辞职权。劳动者只需提前30日,将辞职报告送达用人单位,上班受伤该怎么处理,上班受伤价格怎么算,司法鉴定该怎么处理,司法鉴定价格怎么算,伤残鉴定该怎么处理,伤残鉴定价格怎么算,保险理赔该怎么处理,保险理赔价格怎么算,交通事故赔偿该怎么处理,交通事故赔偿价格怎么算,工地受伤该怎么处理,工地受伤价格怎么算,工伤保险条例该怎么处理,工伤保险条例价格怎么算,双倍工资该怎么处理,双倍工资价格怎么算,停工留薪该怎么处理,停工留薪价格怎么算,仲裁该怎么处理,仲裁价格怎么算,劳动能力鉴定该怎么处理,劳动能力鉴定价格怎么算,劳动争议该怎么处理,劳动争议价格怎么算,工伤认定该怎么处理,工伤认定价格怎么算,工伤赔偿该怎么处理,工伤赔偿价格怎么算,工伤鉴定该怎么处理,工伤鉴定价格怎么算,无论用人单位是否同意,一经送达就能发生法律效力。”杜律师表示,本案中,柳女士单方面提出辞职是履行任意辞职权的体现,其将辞职报告送达公司人力资源部之时即发生法律效力,标志着柳女士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生效,且生效后不可撤销。在此之后,柳女士继续在岗工作并不违背其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因为法律规定劳动者需提前30天提交辞职报告,这就给劳动合同的终止附加了期限。对柳女士来说,在这30天的期限中继续工作是法定义务,30天一到,劳动合同随即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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