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深圳市行政调解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通过政府公报发布,并于2013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意味着,深圳的医疗、劳动保障等纠纷争议,将可进行行政调解。
记者看到,《办法》明确界定了行政调解的定义、范围等,同时设置了行政调解的管辖制度,一般可调解的争议由主管职能部门调解,上班受伤该怎么处理,上班受伤价格怎么算,司法鉴定该怎么处理,司法鉴定价格怎么算,伤残鉴定该怎么处理,伤残鉴定价格怎么算,保险理赔该怎么处理,保险理赔价格怎么算,交通事故赔偿该怎么处理,交通事故赔偿价格怎么算,工地受伤该怎么处理,工地受伤价格怎么算,工伤保险条例该怎么处理,工伤保险条例价格怎么算,双倍工资该怎么处理,双倍工资价格怎么算,停工留薪该怎么处理,停工留薪价格怎么算,仲裁该怎么处理,仲裁价格怎么算,劳动能力鉴定该怎么处理,劳动能力鉴定价格怎么算,劳动争议该怎么处理,劳动争议价格怎么算,工伤认定该怎么处理,工伤认定价格怎么算,工伤赔偿该怎么处理,工伤赔偿价格怎么算,工伤鉴定该怎么处理,工伤鉴定价格怎么算,涉及行政补偿和具有行政管理特征的政府合同的争议由政府法制机构调解。
同时,《办法》还引进了行政调解的增效措施,当事人达成具有给付内容的民事协议的,调解机关应引导其申请司法确认或公证,使上述协议获得强制执行力。
据悉,目前行政调解的争议主要分为三类,而以法律、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调解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因治安管理、环境保护、医疗卫生、消费者权益保护、劳动保障等事宜产生的争议居多。 (记者阮元元)
原文标题:大亚湾仲裁深圳:医疗劳动纠纷可行政调解下一篇:惠阳劳动争议深圳新进公务员养老金并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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