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东保险理赔法院应当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

  劳动者与用人单λ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劳动者与用人单λ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λ之间û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3、劳动者退休后,与尚δ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λ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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