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于2004年ll月在六年某公司处从事板材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2010年,李某在公司的车间工作受伤,当日入住医院,经诊断为左三踝粉碎性骨折,行三踝粉碎性骨折切开复λ内固定术。2011年,李某再次入住医院,行左三踝骨折术后内固定取出术。公司支付了李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2010年10月至2011年3月停工留薪期工资及护理费、交通补贴7925元,二次手术住院期间护理费800元。2011年,六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李某受伤为工伤,同年六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李某的劳动功能障碍为八级。李某受伤前月平均工资为3008.7元。工作期间,公司一直û有为李某缴纳工伤等社会保险。事发后,李某因工伤赔偿事宜与公司始终δ达成一致意见,于2011年12月向六安市裕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但李某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部分裁决,为此诉至六安市裕安区人民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某因公负伤,上班受伤该怎么处理,上班受伤价格怎么算,司法鉴定该怎么处理,司法鉴定价格怎么算,伤残鉴定该怎么处理,伤残鉴定价格怎么算,保险理赔该怎么处理,保险理赔价格怎么算,交通事故赔偿该怎么处理,交通事故赔偿价格怎么算,工地受伤该怎么处理,工地受伤价格怎么算,工伤保险条例该怎么处理,工伤保险条例价格怎么算,双倍工资该怎么处理,双倍工资价格怎么算,停工留薪该怎么处理,停工留薪价格怎么算,仲裁该怎么处理,仲裁价格怎么算,劳动能力鉴定该怎么处理,劳动能力鉴定价格怎么算,劳动争议该怎么处理,劳动争议价格怎么算,工伤认定该怎么处理,工伤认定价格怎么算,工伤赔偿该怎么处理,工伤赔偿价格怎么算,工伤鉴定该怎么处理,工伤鉴定价格怎么算,被告某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判决:被告六安某公司给付原告李某勋停工留薪期工资18052.2元;被告六安某公司给付原告李某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费用45237.3元。(余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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