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烟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住院报销比例进行相应的调整。
原有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住院起付标准不变:一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三级医院700元。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城镇居民因病每次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至最高支付限额内,根据医院等级按下列标准支付:一级医院支付85%,二级医院支付70%,三级医院支付58%。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也由原来的13万提高到14万元。(张芳 王晓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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