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水工伤鉴定推进工资集体协商 实现劳动者体面劳动

  近年来,在世人瞩目的全国“两会”及经济全球化与工会国际论坛上,多位国家领导人反复强调要实现劳动者体面劳动,“两会”劳动议题的升温,也反映社会各界和民间对这一问题的期待。

  应该说,发展到现阶段,中国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实力和条件,用于改善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这些年,中国不仅为此出台了多部相关法律和法规,而且还在实践中取得了一些成果。但是,现阶段面对的问题也不少,如社会对话机制不健全,收入分配、环境压力以及福利等问题,使很多劳动者的工作条件、工作环境和劳动福利都不体面。尤其在一些劳动密集型企业较集中的地区和行业,劳资双方关系失衡,更容易引发劳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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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资之间需建立沟通协商机制

  据中青在线和《南方工报》消息,今年4月3日上午9时45分,福建仙游县赖店镇岐山村一家个体私营企业的工厂内,一名42岁的女工从办公楼3层阳台坠下,当场死亡。据悉,坠楼女工在该厂已工作五六年,曾因工伤伤及左眼,视力仅剩下0.2。亲属多次让她找工厂索赔,但她以仍在工厂上班,不好意思开口为由,不愿索赔。今年过年后,老板向员工公布了工资水平,她觉得自己每月工资比另外两名同工种女工少5元,于是向老板要求再加5元,因而发生劳资纠纷。近年来,全国各地,特别是沿海及经济较发达地区,因劳资矛盾的紧张,酿成劳资纠纷或群体性罢工,甚至恶性案件有快速上升趋势。据新华网消息,浙江省劳动仲裁院提供的数字显示,浙江省2000年各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的案件6454件,2004年1—9月就达到11332件,今年更高,劳动争议的数量每年都以超过30%的数量在增长。东莞市劳动部门提供的数字显示,近几年该市各类劳资纠纷同样以每年30%以上的速度在增长。深圳市劳动仲裁部门反映,近几年深圳市劳动纠纷的发生量几乎每年都在翻番。与此同时,我市近几年劳动纠纷的发生量也在快速增长。究其原因主要有:劳动者依法维权的意识在增强;侵害劳动者权益的事件呈现高发态势;劳动者和企业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和协商,致使劳资矛盾产生紧张并进一步激化升级。

  改革开放30年来,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明显地处在了相对的弱势,劳动关系表现出失衡的特点,丰富而廉价的劳动力资源使中国成为世界经济增长的引擎,并且在经济转型时期,这种情况还将持续一段时期。但不管怎样,这种坐享“人口红利”的优势正在逐渐远去。一方面越来越大的人口老龄化压力将使劳动者的数量减少、价值提升,同时将使投资者的人力成本增加;另一方面随着素质的提高,劳动者表达利益诉求的意愿将越来越强。这种情况下,劳资之间势必要建立一种沟通协商机制,就劳动者最关心的工资待遇问题与投资者最关心的劳动力成本问题,进行协商。这样才能真正实现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让劳动者满意;充分调动劳动者积极性,推动企业发展,让投资者满意的“双赢”目标,从而推动体面劳动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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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促进企业建立有效的工资集体协商机制

  那么,作为经济主体的企业单位的工资协商机制是什么呢?是由劳动者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也即工资集体协商机制。

  1995年,《劳动法》颁布并实施以后,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并签订工资协议。通过建立健全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劳动者增加了收入,企业增加了效益,实现了双赢;缓和了劳动关系矛盾,促进了社会的安定团结。但是,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发现,在推进工资集体协商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由于投资者对本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了如指掌,因而在法律责任上对协议的签订、实施和兑现有充分的把握;企业同熟悉的工会或工人代表直接交涉,也有利于双方意愿和分歧尽快沟通;劳动者由于不享有集体争议权,在集体协商的过程中对雇主的不诚实协商和拒绝协商缺乏制约的手段。而且有关集体谈判相关立法简单、立法层次低,难以为集体谈判权的实践提供足够、有效的法律支持,如对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在法律条款中的表述是采取可为性的规定,使用的词汇是“可以”,当事人可以为一定的行为,也可以不为一定的行为,并非是强制性条款,而是选择性条款,同时也缺乏必要的罚则。

  针对工资集体协商推进过程中存在的有关法律问题,以及现状,笔者认为,一要进一步健全《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体系,在法律上赋予工会更大的权利,让其有足够的能力与企业抗衡,解决协商过程中工会组织作为劳动者这个主体的代表的代表性和独立性问题;二要进一步加强立法,通过强制性条款,要求企业必须建立工资协商机制,对投资者在集体协商中的不作为,如借故刁难、妨碍或中止谈判,追究法律责任;三是针对我国罢工权无明确法律规范,而且罢工现象不断显性化的情势,法律应探索规定此项权利,可以吸取别国的规范罢工权的有益经验,制定既适合国情又能规范此类事情的有效程序,如罢工的申请、审批机构及期限、工会的职责、罢工期间及事后有关费用的承担、违法责任追究等,做到既保护劳动者享有合法的罢工权,又防止罢工权的滥用。这三项措施,都是从立法这个源头上解决根本性的问题。但是,有的措施,还必须有一个调查研究和反复探索的过程。

  另外,工资集体协商涉及到计件工资制度、医疗期内病伤假工资问题、因企业原因停工停产和歇业导致工人无活干问题、法定休假和婚丧假期间工资问题、加班加点工资、最低工资标准、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计件工资的增长、劳动者的申诉权等诸多内容,这些内容劳动者所能了解掌握的却不多,由此难以实现协商的公平、公正。针对这类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和范围问题,笔者认为,在协商的过程中,企业必须提供集体协商所需的真实资料。要通过厂务公开、职代会等载体,向工会或劳动者代表提供有关企业经营情况的真实信息,把劳动者最关心、反映最强烈、社会最敏感、最容易引起劳资矛盾的热点、难点、关键点问题实施公开,尊重劳动者的民主权利,给予知情权和参与权,促进企业建立有效的工资集体协商机制。这样才能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和激发劳动者的活力、创造力,形成劳资共谋发展的良性局面。

  与此同时,经过多方的工作努力,我市的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至2009年底,全市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的企业共1356家,建制率达78.16%,覆盖职工226752人。各企业在协商过程中,劳资双方进一步协商明确了工资支付方法、最低工资标准等事项,不少企业还对原由企业行政制定实施的工资分配方案依法进行重新审议和修订,较好地保障了职工的合法利益。在工资协议实施过程中,企业行政在核算工资水平时,除了注意计算盈亏平衡点外,也更加注重寻求劳资双方利益的平衡点。在效益较好的企业,通过协商建立了与企业效益挂钩的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极大地调动了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在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针对有部分职工因技术不熟练而可能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达不到规定的劳动定额的问题,通过岗位技能培训等提高职工的业务技能素质,使职工通过提高劳动生产率而增加工资收入,促进了我市企业劳动关系走向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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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让更多劳动者

  实现体面劳动

  为更好地推进我市企业建立健全工资集体协商机制,让更多劳动者实现体面劳动,笔者认为,当前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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