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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媳没有赡养公婆的法定义务?2020最新法律这样解答! 

 

赵某与徐某去年结婚后,便住进了新房,开始了二人生活。小两口的甜蜜生活才刚开始就被接下来的事情扰乱了,闹起了矛盾甚至引发了离婚问题。

 

原来3月份的时候,徐某的母亲因为一场大病住进了医院,出院后为了方便老人修养,徐某未经过赵某同意便把母亲接到了自己的住处。在休养期间赵某也尽职尽责地照顾着自己的婆婆。

 

但病好之后,徐某提出接父母亲来和自己一起居住,也能更好的尽到赡养义务,却遭到了妻子赵某的反对,理由是儿媳没有赡养公婆的法定义务。

 

我们都知道赡养老人是子女应尽的责任,不管从道德上还是法律上,都有这个义务。但赵某提出的儿媳没有赡养公婆的义务,是有具有法律依据呢?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第二十八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父母子女可分为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和法律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最常见的就是养父母和子女。

 

由此可见,子女的配偶并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这里也说明是协助义务而并非法定义务,因此即使儿媳提出拒绝赡养公婆,也也是会受到道德上的谴责,并不违法。因此儿媳对公婆没有法律意义上的强制性的赡养义务的,所承担的仅仅是协助赡养义务。

 

话虽如此,但婚姻把夫妻二人结合在了一起,双方的老人也是需要共同赡养的。只有家庭和睦才能使得感情更加长久,毕竟谁都会老去,都需要子女的赡养和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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