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免费法律咨询_语言是矛,文字为剑——诸夏法律

一、如何确认债权转让无效之诉的主体《合同法》有效期限截止:2020年12月31日)

 

债权转让无效之诉的主体是与债务转让有关的当事人,包括债务转让人、债务受让人、债务人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十九条 【债权的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八十条 【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二、债权转让的特征

 

1、债权让与具有非要式性。债权人与第三人就让与债权意思表示一致,债权让与合同即告成立,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以外,无须履行特别的合同的形式,债权让与合同是否作成书面形式,不影响其效力。对已经作成债权证书的债权进行让与,虽须交付债权证书,但该行为属于履行附随义务而非债权让与的成立要件。

 

2、债权让与具有无因性。债权让与是基于各种原因而产生,可能基于买卖、赠与,也可能是代物清偿,但不论其原因为何及其有效与否,对债权让与合同的效力并无直接影响。这就是债权让与的无因性。该无因性,其目的在于保障债权流转的安全性,以及善意受让人的利益。

 

3、债权让与是处分行为。债权让与是将债权作为一项财产进行处分,所以要求让与人就债权必须具有处分权限和处分能力。无处分权人让与他人债权除非经债权人追认,否则,其行为无效。

 

三、最新资讯(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转让通知】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原文标题:广州免费法律咨询_语言是矛,文字为剑——诸夏法律
下一篇:广州大湾区中小企业法律顾问_为更多的弱势群体服务——诸夏法律
上一篇:悦耳动听_百色别克昂科威汽车音响改装_浓烈的音乐氛围_伟强改装
二维码

联系人:钟先生
扫一扫二维码联系微信

手机:13925788086
电话:0752-2228264
  • 企业:广东诸夏法律顾问

  • 网址:http://www.gdzhuxia.com

  • 地址:惠州市佳兆业中心二期B3座1901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