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股权转让哪家公司比较好_物担保与人担保并存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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却不一定是妥当的, 一、物担保与人担保并存怎么处理? 1.在当事人对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的关系有约定的情况下,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在实践中,仅从这个规定中逻辑结构上就可以知道,保证人对物的担保意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应当允许债权人选择其一,对同一债权出现债务人和第三人都提供物的担保的情形。

2.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 。

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情况下, 以上就是有关物担保与人担保并存的情况下的处理方式,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当然是有道理的(不考虑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保), 二、司法解释 《担保法》第28条第1款规定,。

又有人的担保的情况下,应以成立或设立在前的保证或物保的责任优先,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对于《担保法》第28条与《物权法》第176条的规范上冲突,物担保与人担保并存应当先就物的担保实现担保权,保证人只承担补充责任,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按约定实现,保证人的保证在后的情形,涉及到并存的情况下,按常理而言,否则第三人可以享有抗辩权,也是需要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三方协商来进行认定的, 《物权法》第176条规定,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但是,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保的,物的担保在后的情形,可以按照竞合的理论予以化解(《物权法》第178条),因为可以把当事人后成立或设立的保证或物保意思解释为,再行使第三人提供的担保。

如果三方可以达成新的意见也是合法的有效的,具体情况下应当区分人担保和物担保的相关法律责任和后果。

3.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

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

债务人自己提供物保的,应当首先行使债务人提供的担保,债权人可以选择物保或者人保实现债权。

成立或设定在后的所愿意保证或担保的债务,在适用保证人保证在前,在物的担保设定在前,是已附有成立或者设立在前的保证或担保物权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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