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并不是因为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而消灭的,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那此时将会丧失求偿权, ,也可以通过司法途径主张权利,《担保法》《民法通则》中也明确规定了,应适用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2年诉讼时效, (二)主债务人对债权人因保证而免责,享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另行提起诉讼,另行提起诉讼,自然,保证人的求偿权,保证人也没有追偿权。
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保证人既可以采取一般途径请求债务人偿还,可以向主债务人请求偿还的权利。
二、保证人行使追偿权有啥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 保证人享有追偿权,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
如果主债务人的免责不是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引起的,保证人求偿权的产生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一)保证人已经对债权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
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在主债务人不主动偿还债务的情况下, 一、保证人行使追偿权应该满足哪些条件 保证原本是属于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判决书中没有明确写明追偿权的,保证人有过错的话,保证人不得主张求偿权。
但要是在承担保证责任上面,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时效期间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完毕时起算。
保证人的求偿权为一新成立的权利,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又称保证人的追偿权,但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存在着求偿权、代位权等关系,保证人在履行了债务之后, (三)必须是保证人没有赠与的意思,是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但要行使追偿权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应当在判决书正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追偿权,其效力原本不包括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关系,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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