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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底伊利董事长潘刚“失联”事件(2)

起底伊利董事长潘刚“失联”事件(2)

作者: 自媒体联盟 发布时间:2018-05-11

刘某某说,“不是惹不起,是信源不扎实”、“只能用小说的形式写”。董某表示,“可以搞一个小说系列,不好写还没实锤的都用小说手法写”,“把黑料一个个爆出来,不行就小说体。”

刘某某还供述,之所以发布这3篇文章,目的是“想引起公众的注意,做大公众号,让天禄财经公众号火起来之后,我也可以成为社会名人,就有人给我投资广告了,这是我的赢利点。”

刘某某供述,“对伊利公司的声誉和潘刚的名誉带来损害”,“我觉得造成这个局面很痛心、很后悔,也很后怕,我没想给伊利公司以及潘刚带来这么大的影响” 。

批准逮捕

检方:点击570万属情节严重涉嫌诽谤罪

记者了解到,目前,邹某某、刘某某二人,都以涉嫌诽谤罪被呼和浩特市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依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诽谤罪。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北京通达法正司法鉴定中心3月28日和4月2日分别出具的2份鉴定意见书显示,邹某某在微信公众号“光祥财经”发布的《伊利公司董事长潘刚或“失联”》文章,在100个网页链接中发布,点击数达574.5万次,评论数19900次。

刘某某在“天禄财经”发布的《出乌兰记—盘先生在美丽坚》《出美丽坚记—盘先生回乌兰配合调查》《出乌兰记—童话故事》三篇文章,经鉴定在30个网页中链接发布,点击数达10993次。

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检察官邢浩宇表示,本案中邹某某、刘某某诽谤信息点击量分别达到570余万次和1万余次,远远超过点击5000次和转发500次的标准,“情节严重”,涉嫌诽谤罪。

此外,值得关注的是,刑法规定,诽谤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也就是说,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才适用公诉程序。

对此,邢浩宇表示,上述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应当认定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而在本案中,诽谤信息被大量转发,混淆了视听,蛊惑了群众,引发了社会秩序严重混乱,因此本案适用于公诉程序。

3月26日上午,伊利公司股价发生异常波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信息显示,当日开盘价为28.44元/股,收盘价27.30元/股,下跌3.53%;当日市值较前一个交易日(3月23日)减少了60.78亿。

此外,有奶农以及伊利员工表示受到此次谣言事件的影响。

“从2009年到现在,我先后投入1800万左右了,如果伊利出问题,我和伊利牧场的合作会受到影响。”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国兴牧场奶农王国兴表示,2009年起他与伊利合作,生产的牛奶专供伊利。在其看到伊利董事长潘刚被带走协助调查的消息后,开始担心牧场和伊利的生意,因此在3月份停盖了新的奶房,这个消息严重扰乱其生活和投资计划。

伊利公司液态奶事业部行政管理部员工郭凯表示,“从员工的角度还是有一些担心,我们在公司工作有稳定的收入,如果影响继续深远发展下去的话,我们失业的可能性都存在。”

呼和浩特市检方表示,邹某某、刘某某的行为涉嫌诽谤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公诉程序,检察机关依法对二人批准逮捕。

[焦点]

“跨省抓捕”有无问题?写小说是否构成诽谤?

伊利“谣言案”发生后,有公众不解,警方为何“跨省抓捕”?“写个小说怎么就构成诽谤?”

从法律角度而言,学者对记者表示,诽谤不以“指名道姓”为必要,只要一定范围内的人可以“对号入座”,就有可能构成诽谤。此外,只要履行相应的程序和手续,公安机关就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抓获,讨论“跨省”在这个案件中并不重要。

学者称跨省不是实质问题

3月28日、4月2日,邹某某和刘某某二人分别在北京的家中被呼和浩特公安机关带走。

“跨省抓捕”,一度成为舆论讨论的话题之一。

呼和浩特公安机关表示,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对此依法立案侦查。

该案办案民警表示,该案立案侦查严格遵守相关程序。“我们带着传唤和刑拘的文书去了北京,也请求了北京警方的配合,联系当地派出所配合办案。见到犯罪嫌疑人后,也出示了相关法律文书。”

有学者对南都记者表示,“讨论跨省在这个案件中并不重要,它只是一个程序问题。 公安机关只要履行相应的程序和手续,那么无论犯罪嫌疑人在本省也好,外省也好,甚至国外也好,都不是障碍,跨省并不是实质问题。”

例如,就在上个月,中国公安机关组织天津、河北、广西等地公安民警,从菲律宾押解78名犯罪嫌疑人回国。而公安机关跨区域办案、异地办案,更是常见。

诽谤不以“指名道姓”为必要

“本故事纯属虚构,如有雷同,纯属巧合。勿将现实人物对号入座。“在每篇小说的开头,刘某某都会写上这样一句话。

声称自己写的是小说,并且内文当中并未“指名道姓”,是否就能免责?

有学者告诉记者,诽谤不以“指名道姓”为必要,有很高的概率能猜测出来(指的是谁),一定范围内的人可以“对号入座”,也可能构成对特定人的诽谤。

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检察官邢浩宇表示, 诽谤是指针对特定人员捏造的虚假信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行为人虽然没有直接提及被诽谤人的姓名,但从诽谤的内容足以推知被诽谤人明确身份的,可以认定为诽谤。

他表示,刘某某的3篇文章虽未直接提及潘刚及伊利公司,但从文章中足以推知其所指即伊利公司及潘刚,且刘某某本人供述“我写的这篇文章是在影射潘刚”,因此符合诽谤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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