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经上述标准检验,涉案作品不构成实质性相似,不足以引起相关受众混淆,则应当认定为独立创作作品,且不应被冠以“洗稿”之名,至多算同题作文罢了,这也符合著作权法鼓励智力创作、促进知识流动的初衷。
著作权法保护原创作者的利益,是因为如此可激励作者创作;归根结底,著作权法的目的,在于促进创作作品和智力成果的传播。从这个角度来说,如果立法太严,完全禁止后来者就同一主题、同一素材进行二次传播,则不利于智力成果的传播和分享;但如果保护不力,对于明显超越借鉴的抄袭行为不能阻遏,则不利于原创作品的创作。
以此来看,作为公共政策的著作权法对“洗稿”行为的评价并无不当。
就加强原创作者权利而言,技术手段在这里可能发挥比传统著作权法更大的作用。例如,在新媒体创作和传播过程中,标题的作用和意义可能远大于传统媒体。在六神磊磊和周冲的案例中,后者所发表的文章不仅仅在题材和内容上与六神磊磊相近,而且直接“抄袭”了文章标题。加之文章中所述题材(公知素材)的一致性,即便著作权法未将其评价为抄袭(虽然不能完全否定这一可能性),也可以由中立的微信公众平台判定,这一类在标题和主题上重合度高的稿件是否符合平台原创的标准。
在“洗稿”问题上,平台和技术应当走快一点,而著作权法则可以走慢一点,如此才可能形成良性的进步。
我国著作权侵权司法实践中核心问题,其实不是认定“洗稿”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进而构成侵权的问题,而是即便被认定构成侵权,就自媒体和传统媒体的文字作品,司法支持的赔偿额度非常有限,常常不足以弥补维权成本。
例如,对文字作品的赔偿金额,法院通常参照国家版权局和发改委《使用文字作品稿酬支付办法》的规定,通常在每千字80元-300元之间酌定,司法实践中最高可达每千字600元,而这一标准在现在的市场环境下,大多都不足以弥补权利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也远远不足侵权人因此实际获得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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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洋 HN080)
自媒体“洗稿” 法律该如何认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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