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工伤维权三大误区 上班交通事故并非均为工伤
东方网4月26日消息:本市26日启动工伤保险主题宣传活动,各区县深入园区、企业、工地,向职工和用人单位普及工伤保险相关政策法规。上海市人社局授权东方网发布《工伤维权三大误区》。
工伤维权三大误区
1.申请工伤认定有时间限定吗?
案例:2009年11月6日下午,某单位职工小王某在施工现场不慎摔伤,当场血流不止,被急救车送进附近的医院进行抢救。在他治疗休息期间,单位给他照发工资和奖金,并全额报销医疗费,直至他伤愈上班。2011年2月,他的劳动合同到期,单位不再与他续签劳动合同,他要求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但是此前单位并未为他申请工伤认定。2011年3月,他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申请认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已经超过申请工伤认定的1年时限为由,不予受理。
说法: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限是法定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工商注册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工商注册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应负什么责任?
案例:小林是某公司职工,负责外地销售。2011年3月21日,小林在出差途中因发生交通事故而受伤。因公司认为其已为小林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剩下的事情该小林去办,与公司无关,故一直没有申请工伤认定。六个月后,小林只好自己申请,并被认定为因工负伤,经鉴定达到因工至残六级。事后,小林要求公司承担自己申请鉴定的费用及迟延申请期间的工伤待遇,因遭公司拒绝,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支持了小林的请求。
说法:为员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是公司的法定义务
原文标题:惠州上班途中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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