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出职责范围劳动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案情】
刘某系甲公司装卸车队队长,2009年9月10日10时40分,由于甲公司仓库传送带的电机出故障,刘某在甲公司仓库传送带的电机上安装三角带时右手拇指末节指骨被三角带挤断。2010年5月7日刘某向劳保局申请工伤认定,劳保局受理后依法向甲公司发出工伤认定协助调查通知书,经调查取证后劳保局依据有关材料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于2010年6月30日作出豫博工伤认字(2010)048号工伤认定书,认定刘某所受伤害为工伤。刘某的工作职责是装卸物料和产品,甲公司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生产组机器发生故障的,必须由修理组专业人员修理。另查明,在实践中装卸队的机器出现故障时由于修理人员短缺不能及时到位,往往是由装卸工人自己先行简易处理,为此,甲公司给装卸队配备了必要的维修工具。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为工伤。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存在过错,所受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刘某在甲公司仓库传送带的电机上安装三角带时右手拇指末节指骨受伤是在公司的正常上班期间受伤的,完全满足工作时间这一工伤认定要素,受伤的地点是甲公司的成品仓库,也满足工作场所的认定要素,刘某的工作职责是装卸物料和产品,虽然甲公司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生产组机器发生故障的,必须由修理组专业人员修理。但由于装卸队的机器出现故障时修理人员短缺不能及时到位,往往是由装卸工人自己先行简易处理的,且甲公司给装卸队配备了必要的维修工具。刘某从事的劳动虽然与其岗位职责并不完全一致,但是,同样属于甲公司正常生产工作的一部分,且从甲公司给装卸队配备了必要的维修工具来看,刘某的维修工作可以认定为得到了公司的默许,故是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属于应当认定为工伤的第一种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本案中刘某仅违反公司章程制度,并没有不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故刘某所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
二、工伤认定的归责原则
从《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来看,我国工伤认定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我国《侵权责任法》上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为: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工伤赔偿责任的特殊性体现在赔偿责任不因受伤害者对损失的发生存在过失而得以免除。例如施工人员没有按照的要求佩戴安全帽,从而被现场坠落物砸伤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的责任。也就是说,工伤受害者的损失,不论其发生的事由、原因、过错的有无及程度,都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工伤赔偿责任的特殊性还体现在:劳资双方不能在中约定免除用人单位的责任。比如在有的工伤仲裁和诉讼案例中,有一些承包人,为规避经营风险,与劳动者所签订的“工伤概不负责”的条款,应当被视为无效条款,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 通过对上述两项工伤归则原则的综合考察,我们可以发现:用人单位所应承担的工伤赔偿责任,具有绝对性的特征。当发生工伤事故时,只要能证明事故本身属于工伤的范围,雇主就应当无条件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刘某虽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存在一定的过错,但并不是法律上规定的不予认定工伤的情形,只能导致其承受公司内部纪律制度的不利后果,甲公司可以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者是安全培训,甚至是扣发安全绩效奖金,但并不能影响工伤认定的成立。
三、立法目的及保护劳动者
《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从该可以看出,条例的立法目的主要有三个:
一是保障工伤职工的救治权与经济补偿权。职工在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以后,首先的权利是要得到及时、有效的抢救。在这方面所发生的运输、住院、检查诊断、治疗等费用,都要得到足额的保障,使得受伤职工的伤害程度尽快得到有效的控制。其次,等到职工的病情稳定以后,便要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评残,确定伤残的等级,以便安排相应的一次性的和长期性的经济补偿。给工伤职工以救治和补偿,是工伤保险制度的核心。
二是促进工伤预防与职业康复。以往的工伤保险制度一般只侧重对工伤职工的救治与补偿,对工伤的预防与职业的康复重视不够。经过多年的发展,各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已经慢慢地形成了预防、治疗、康复三合一或者三结合的结构模式,对工伤的预防以及工伤职工的职业、生活、社会、心理等康复的关注程度在不断提高。对工伤职工的救济,也不光停留在医疗上,而是将更多的精力放在职业能力的康复上,使社会资源获得最大的效益。
三是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现代的工伤保险制度,具有分散雇主责任的功能,并且随着时代的进步,在分散风险方面的机制已经越来越先进。在现代工伤保险制度中,有两项重要的费率确定机制:一是行业差别费率制,二是单位的费率浮动制,这两项制度都很好地体现了分散风险的思想。
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其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时,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如果要其自身过多的承担不利后果明显不公平,所以在认定工伤时应从宽把握,法官自由裁量的尺度应当向遭遇工伤事故的劳动者倾斜,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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