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调解要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1、离婚诉讼的审理,应当进行调节;
2、调节和好的离婚案件,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3、调节和好的离婚案件的被告起诉,不受《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7)项限制;
4、离婚当事人却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无法表达意志外,应出具书面意见;
5、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由法定代理人进行。
离婚调解的方法:
1、批评教育法。
在庭审的任何阶段,审判人员通过对离婚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找出双方的矛盾所在,努力把握当事人的心理,适时地进行调解,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不过运用这种方法要注意按程序进行。
2、矛盾缓和法。
一些离婚当事人在一起生活了几十年,也一起打闹了几十年,双方矛盾由来已久,积怨颇深,此时针对双方的矛盾采取缓和的办法,多给双方时间,往往会产生比较好的效果。适用这种方法要求审判人员有足够的耐心,不能急躁。
3、心理疏导法。
有时离婚双方均对对方不满,双方又都不愿意坦诚地说出来,在这种情况下,将双方分开来分别做其工作,了解其对对方不满究竟在哪里,要对方怎样做才肯让步,然后在庭上通过审判人员说出来,这时审判人员主要起了一个桥梁的作用。
4、合力调解法。
在离婚案件中动用双方当事人的父母、子女及其他人的力量,对双方进行劝说,使他们处在亲人编织的情网中,这种方法比较适合于年青的当事人。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离婚调解要注意的事项有哪些的相关知识,希望能够对大家有一定的帮助。离婚涉及到两个家庭之间的关系,所以一定要协调好,避免出现更大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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