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龄农民工工伤问题引关注
3月28日,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2015年年会在京举行。年会上发布了由该学会组织编写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论丛》、《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评析》两本书。其中,本报报道的超龄农民工工伤案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位法官评析,并被编入《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评析》一书。
2014年12月25日,《工人日报》以《三问超龄农民工工伤赔付》为题报道了河北籍超龄农民工刘玉启工伤案。本案的焦点在于:超龄农民工能否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因工作原因伤亡的能否算工伤以及第三人侵权致工伤的能否获“双偿”三大问题。
上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认为,鉴于超龄农民工这一特殊用工形态的客观存在,在法律未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司法实践的处理原则应该是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均衡双方的利益,维护劳动力市场的正常秩序。因此,可按特殊用工关系处理,其工作时间、劳动保护、最低工资标准等参照适用《劳动法》的规定。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在《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中明确,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该法官认为,上述规定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进行工伤认定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用工成本,采取不正规手段大量招用超龄人员,特别是环卫、绿化、保洁等劳动密集型行业,用人单位在招用这些人员时,应当预见相应的风险,若劳动者发生工伤,工伤保险待遇应由用人单位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该法官说。
针对第三人侵权致工伤的能否获“双偿”问题,2013年8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时认定,由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获得工伤保险待遇补偿,但是医疗费不应双重赔偿。
原文标题:惠州停工留薪_伤者权益,尚宇法律捍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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