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事故的发生往往是监管不到位、操作疏忽、环境条件等多种因素造成,事故伤害不仅仅对伤者个人的身体心理伤害,同时也同样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有的损失是无法挽回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对负有责任的单位与个人,不但要教育警告等处理,同时还要赔偿与罚款,重大事故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由此,“无过错”是对工伤情形认定后的待遇赔偿,无过错赔偿不意味着对事故发生的免责,相反,对于发生的事故必须认真调查,分析原因,查明责任,吸取教训,必要时对事故中所应负的责任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失去劳动能力的结论之后,可以得到的待遇就明确了。会根据实际劳动能力的级别支付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补助金的多少按照我们的缴费基数确定。
另外两部分待遇叫做工伤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只有5~10级伤残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才能够支付。不管是企业解除还是职工主动申请解除,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不过这两种补助金,各省市制定标准,全国并不统一。
如果是1~4级伤残,直接退出工作岗位,工伤保险基金发放伤残津贴。伤残津贴按照本人工资的90%~75%发放,不过不用担心,每年会根据各省市的统一通知进行调整。如果生活不能自理,还会发放生活护理费,是30%~50%的社会平均工资。
所以,确实有很多待遇必须要伤残鉴定结果出台以后才能够得到赔偿,但是也必须要治疗好之后才能鉴定呀。
● 工伤保险的宗旨是分散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对企业和劳动者实行最大程度的权益保障。但由于认识问题,至今还有个别地区人社部门对工伤认定的尺度坚持过紧原则,把本来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职工排除在工伤保险大门外
● 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等规定得不够细致,顶层设计不明确,导致基层人社部门和法院之间分歧不断,进而影响劳动者的切身利益
● 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比如适时修订社会保险法与《工伤保险条例》,解决实践中出现的工伤认定问题,适应工伤保险实践发展的需要
需要明确的是对于工伤保险的相关处理情况,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处理,用人单位没有购买工伤保险的情况下,是属于用人单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情况,如果对相关情况的认定不能处理的,还需要通过法律的武器来进行维权。
一般是在工作单位所在的镇或区社保局申请即可,不需要到市级的部门,也不须要去劳动局,因为劳动局受理之后还是会转到社保局去认定,反倒手续更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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