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环节中,北京冬奥组委法律事务部处长贺淑芳女士、腾讯研究院版权研究中心秘书长刘政操先生、爱奇艺法律部诉讼维权总监胡荟集先生针对体育赛事节目保护路径以及体育赛事节目可作品性、作品独创性等角度发表了自己的观点,并回答了与会嘉宾提出的问题。
体育赛事节目直播中的侵权打击、侵权损害赔偿金额认定与保护
央视法律部副主任严波先生介绍了近年来热门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侵权监测情况,以及体育赛事节目的创作过程。严波先生指出,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可版权性存在以下关键问题值得探讨与关注:一是,如何理解作品固定性的要求;二是,如何理解作品的独创性标准,或者说,作品的独创性高度;三是,体育赛事节目的独创性体现在哪些方面。在他看来,独创性的高低、作品本身的质量和本质并不影响其著作权法的可保护性。
对于体育赛事直播节目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认定,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副主任梁飞先生从行政保护的角度认为,可以考量作品的性质、类型,文学价值、历史价值,获奖情况及社会影响;作者的地位、贡献、获奖情况及社会影响;侵权行为的方式、手段,持续时间、影响范围,商业性使用的程度、与侵权目的的关联与配合程度,重复侵权情况,大规模侵权情况以及恶意侵权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姚兵兵法官从司法保护的角度介绍了体育赛事直播产业发展现状,并探讨了体育赛事节目的法律定性以及侵权损害赔偿认定的问题。姚兵兵法官认为,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做出凝结了主创人员的智力与技能劳动和投资者独立制作的结果。法律应回应市场需求,促进互联网+体育产业良性发展,给予体育赛事直播节目正当的保护。在现行法律框架体系下,寻求合理解决的途径才是相关市场主体关心的迫切现实问题。建议结合体育赛事直播产业实际情况,建立体现市场价值、各类知识产权价值的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探索更加科学化、精确化的损害赔偿计算方法。
围绕体育赛事直播的侵权救济问题,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熊文聪副教授认为,著作权法是市场的法则,财产的法则,应该回归经济学理性。独创性与作品类型没有关系,不能“一刀切”地认为某类作品的独创性必然高于或低于另一类作品。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创作往往需要投入巨大的财力、人力,优质的直播画面常常是供应远远满足不了需求,体育赛事直播节目不仅具有著作权保护的必要性,而且应当降低而不是抬高独创性判断标准。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律与政策研究院研究员、网络行政执法专家杨勇先生以行政救济为切入点,分析了体育赛事直播产业中存在的著作权侵权行为类型,以及著作权侵权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竞合的情形。在他看来,行政部门可以依据《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采取行政许可、内容管理以及版权保护措施等方式对体育赛事转播侵权纠纷进行规制。另外,我国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也规定了行政部门可以采取行政救济措施,保护权利人的利益。
随后,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张智法官、上海天闻世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孙黎卿律师、NBA中国法务部经理刘伟凯先生围绕本轮讨论主题与演讲嘉宾进行了交流讨论,并回答了与会嘉宾提出的问题。
闭幕式上,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金克胜先生致辞称,本次会议既有详实的数据分享,也有不同的观点碰撞交流。关于体育赛事直播权利保护,应当从技术、商业和法律的维度,对相关权利、义务与责任之间关系进行深入研究。相信会议所取得的成果,对于完善相关法律规则、推动法律实践、规范和促进产业发展会做出积极的贡献。
通过一天的充分交流与研讨,与会嘉宾一致认为,相较于西方成熟的体育赛事运营体系而言,中国体育产业还没有形成持续推动体育产业发展的产业链闭环。囿于现行立法制度存在的局限性与滞后性,建议采取单独立法的方式对于给予体育赛事直播节目全面、充分、有效的保护。另外,尝试借助技术手段及时监测与遏制不同类型的盗播行为,需要相关立法机构、执法与司法部门与产业界给予充分关注。
聚焦互联网与新媒体环境下体育赛事直播权利保护研讨会在京召开(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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