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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问苹果打赏抽成事件:界定不正当竞争或垄断需证据

三问苹果打赏抽成事件:界定不正当竞争或垄断需证据

作者: 云网客 发布时间:2017-06-19

  三问苹果“打赏”抽成事件

  提要:商业逻辑之外,在消费者可以选择“用脚投票”,市场机制有效的情况下,界定不正当竞争或垄断需谨慎而有充足的证据。

三问苹果打赏抽成事件:界定不正当竞争或垄断需证据

  手机厂商和第三方应用开发者的争端再起。6月11日,苹果公司在其开发者网站上更新《安全审核指南》。其中明确,应用内向原创作者的“打赏”属于“应用内购买”(英文In-App Purchase,下称IAP机制)。

  IAP机制下,所有支付行为均需通过苹果公司提供的通道,并向苹果公司分成30%。该条款更新后,“打赏”这一中国互联网语境下的创新商业模式与苹果公司iOS系统中早已存在的IAP机制的冲突,再次被引致台前。

  目前,大多有打赏功能的应用已加入IAP机制,如映客、YY等直播平台。知乎日前发布公告表示,新iOS版本知乎客户端更新之后,专栏打赏功能接入应用内支付机制,苹果公司将从中扣除32%作为手续费,结算周期将延长。而在此前的4月19日,由于长久未能与苹果公司达成协商,iOS版微信关闭了公众号内文章下的赞赏功能。

  打赏属于赠予还是销售?

  IAP是苹果公司在iOS操作系统下,为所有虚拟购买提供的支付系统。依据规则,如果开发者想提供用户订阅、游戏内虚拟货币、会员内容、完整版本的功能等,均需通过IAP机制。同时,相关软件不得以外部链接、按钮等其他方式,引导消费者使用该通道以外的支付方式。

  苹果公司官网介绍,“理解Apple Pay(苹果支付)和 ‘应用内购买’之间的区别是非常重要的。Apple Pay用于销售物理商品”,另一方面,“‘应用内购买’只用于销售虚拟物品”。

  用户在APP内购买虚拟物品时,只需通过输入苹果账号验证的方式,即可完成付款,无需跳转至其他页面。通过这种方式支付,苹果会向APP开发者抽取30%的平台佣金。而对于“APP以外的实物商品和服务”,则不得通过IAP机制,也即与30%费用无关。

  IAP虽因抽成费用高昂而一直存有争议,但作为苹果闭环系统的一部分,也因其审核严格、规则明确获得安全和公平的认可。

  作为强制性条款,业界许多声音认为,苹果公司的这一“霸王条款”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或滥用市场支配的垄断等。

  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认为,打赏金额属于赠予,而不是销售行为。而将用户间的赠予行为强制纳入以购买为核心的IAP机制,对用户来说构成侵权。

  从情形看,打赏主要分为两种,即用户阅读文章后基于对内容的肯定而给出的赠予;另一种则为作者通过内容传达出需要帮助的困难状态,用户基于此表达一种捐赠型的打赏。

  赵占领分析,以上打赏情形下,支付发生时间点均为阅读完之后,也没有购买行为所需要的对价。而且,销售行为需要有销售者并表达销售意愿。在打赏中,作者没有表达销售明确种类和价格的商品的意愿。因此,苹果公司将赞赏列为应用内购买,与实际不符。苹果公司不属于赠予合同的任何一方,也没有提供任何服务,所以没有资格收取费用。

  但中国青年政治学院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则认为,不论是赠予还是销售行为,苹果都提供了相应的服务。发布一篇文章付费阅读和发布一篇文章等待打赏,属于商业模式的不同。认为“打赏”行为下,苹果公司没有提供技术服务,而付费阅读下则提供了技术服务的观点,没有依据。

  是否涉垄断?

  除了对于苹果是否有权对“打赏”费用收取30%抽成之外,许多声音认为,苹果公司针对应用开发者的这一强制条款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

  要认定苹果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首先须界定其相关市场,证明苹果公司在相关市场上具有支配地位,并以明显不合理高价等方式滥用这一地位。

  一些观点认为,“相关市场”应界定为“基于iOS应用程序的分发市场”,而在这一市场,苹果公司毋庸置疑占有绝对支配地位。

  但刘晓春并不同意该观点,她指出,界定相关市场,需考虑产品的市场份额、可替代性、消费者的选择可能性等。“如果将一个产品界定为一个市场,那么所有企业都将不可避免地成为垄断者。”

  赵占领认为,若进行反垄断法意义上的相关市场界定,应以移动智能终端市场为宜。

  IDC中国季度手机跟踪报告显示,2016年苹果手机在中国出货量约为4490万台,市场份额为9.6%,排名第四。

  这一数据下,关于苹果公司这一行为涉嫌垄断的指责,或难以成立。刘晓春指出,只有在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行为已延伸至可以通过市场支配地位控制支付行为,使得其它支付工具竞争者受到限制的情况下,方可讨论其垄断问题,否则需谨慎认定。

  是否涉不正当竞争?

  关于苹果与微信“打赏”抽成之争的另一个法律指责是,苹果公司强制将打赏行为列入IAP机制,对于应用开发者来说属于“附带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或者搭售,是不正当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赵占领表示,若苹果公司通过将打赏功能纳入IAP机制,来强化苹果支付的核心地位,这种借助平台强行搭售的行为,对于其他支付工具厂商来说,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刘晓春就此分析,苹果公司这一将打赏行为列入IAP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可以以合同法上的格式条款是否合理进行判定。格式合同不合理至一定程度,可能有搭售的不正当竞争嫌疑。因此,如果苹果公司规定,所有虚拟物品的支付通道,均必须通过APPLE PAY(苹果支付)进行,则可能构成搭售。

  目前,购买虚拟物品的IAP机制,在中国支持信用卡、支付宝、银联等方式,不包括微信支付,并未强制仅能通过苹果支付进行。

  iOS系统的封闭性既是其获得“安全、稳定”的特点和成功的关键之一,但也已带来“霸王条款”、“垄断”等多重争议。

  就打赏列入IAP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指责而言,刘晓春指出,竞争法仅保护竞争秩序,而非竞争者。特别是在互联网领域,在各种创新商业模式层出不穷的前提下,竞争法层面的规制更需审慎。是否违背购买者的意愿,以及购买者是否有选择权,是评价其行为的重要关键。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侯利阳此前亦表示,应甄别企业经营策略和不正当竞争,并加入“合理性分析”,分析具体行为对竞争对手竞争力的影响。若只是经营策略,则还应交给市场解决。

  “在消费者可以选择‘用脚投票’,市场机制有效的情况下,界定不正当竞争或垄断指责需要有充足的证据。”刘晓春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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