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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仇与礼法:中国古代历史上的那些复仇者们

复仇与礼法:中国古代历史上的那些复仇者们

作者: 自媒体联盟 发布时间:2017-11-18

【中华网文化频道综合】近日,《刺杀辱母者》的报道刷屏网络。以暴制暴的复仇故事,无论古今中外,从来都不鲜见。中国古有赵氏孤儿、伍子胥、眉间尺、薛刚等等真人真事或传说故事,近有施剑翘刺杀孙传芳,都是血亲受辱遇害、报仇雪恨的快意之事。

儒家传统认为以孝治天下、以德服人,法律始终有它天生的局限性,要用道德与伦理来防止犯罪的发生。复仇与礼法,或者说复仇的伦理责任与国法对私人复仇的制裁之间的矛盾,是中国法律史聚讼不休的重大问题。



复仇与礼法:中国古代历史上的那些复仇者们

士为知己者死:被赞扬的刺客

关于聂政最有名的故事来自于司马迁《史记·刺客列传》,太史公对聂政刺侠累之事极尽溢美之辞,并褒扬为弟扬名不怕刑罚的聂荣。在司马迁笔下,不仅聂政是“士为知己者死”的“国士”,而且真正的复仇者严仲子可谓“知人能得士矣”。

通过聂家姐弟的牺牲,太史公谱写了“士为知己者死”的悲壮叙事。太史公的叙事重点有三:第一,突出严仲子与聂政的朋友之遇,为聂政的刺杀奠定“朋友复仇”的礼法大义;第二,突出聂政的孝道和信义,把父(母子)子、兄(姐)弟和朋友这三个伦理统一起来;第三,模糊严仲子与侠累的恩怨是非,以及聂政刺杀后严仲子的所作所为。

复仇与礼法:中国古代历史上的那些复仇者们

聂荣悲恸而死后,太史公借“晋楚齐卫”人之口,给聂政姐弟的故事做了一个最后的评价,并埋下一个隐微的伏笔。众人说,不独聂政是烈士,聂荣也是烈女。然而,如果聂政真正了解姐姐的品性,知道她会来韩国宣扬自己的义名因此而死,想必聂政会更忠于家庭,而非“身许”严仲子。在聂政故事的结尾,太史公的伏笔凸显了复仇问题上的家庭与朋友的伦理矛盾。

司马迁笔下“士为知己者死”的独特伦理价值,在先秦伦理思想并非毫无回响。在《论语》中,子夏就曾经安慰“独子”司马牛说:“四海之内皆兄弟也。”然而朋友毕竟不同于兄弟。而且即便在伦理上朋友可以拟制为兄弟,也会面临自然血缘的父子、夫妇和亲兄弟的以及基于拟制血缘的君臣关系的挑战。更可况,子夏的“皆兄弟”依赖于“君子”的两个前提:首先,“死生有命,富贵在天”;其次,“君子敬而无失,与人恭而有礼”。前者提出五伦与“天/命”的关系问题,后者提出朋友伦理与“敬/礼”的关系问题。换言之,在一个伦理秩序稳定的社会,“士为知己者死”必然会遭遇与其他四伦的伦理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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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复仇者:弱者无奈之下的惊人举措

中国古代女性复仇故事源远流长,王立在《伟大的同情》一书中写道:“在中国古代现实生活中,女性的地位是卑贱的,但惟其如此,女性一旦作出了反文化、反传统的侠烈之举,才特别具有传奇性和新闻性。”

冤屈的女性向官府求救,由掌管刑罚的官府代为平冤。如《铡美案》中状元陈世美弃糟糠之妻秦香莲另娶丞相女儿为妻,秦香莲遂上告官府,终由清官包拯代为伸张正义,将陈世美铡于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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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男尊女卑的封建社会,女性的责任只是为家庭繁衍生息、相夫教子,她们学习的技能也不过是纺织、女红等,她们没有丰富的社会见闻、广阔的人际关系、充足的经济资源,也没有一技之长。因此,突遭变故却身无长处的柔弱女性,唯一可以利用的筹码就只有自己的身体。于是她们就以自己的美貌和身体作赌注,以期达到复仇目的。

也有女性选择了养子复仇的方式。《旧唐书列女传》载,孝女贾氏的父亲被玄基杀害,贾氏的弟弟强仁年幼,贾氏于是按兵不动,一直等到强仁长大,才与之共行复仇大业。乃候玄基杀之,取其心肝,以祭父墓。”又《隋书》列传第四五载赵郡王子春之女王舜,养育二妹,共杀仇人为父报仇的故事。

而自杀复仇是女性万般无奈之际向昏庸腐败的官府作出的最为严厉的抗议和向仇人作出的最后抗争。《警世通言》卷三十四写痴情女子王娇鸾被周廷章始乱终弃,王娇鸾认为自己“名门爱女,美貌多才。若嘿嘿而死,却便便宜了薄情之人”。于是制绝命诗三十二首及《长恨歌》一篇,又取从前与周廷章的唱和之词汇成一帙,合同婚书二纸置于帙内,总作一封,入于文书内,替父亲邮寄公函时一同投给直隶苏州府吴江令,然后自尽身亡。



复仇与礼法:中国古代历史上的那些复仇者们

中国古代复仇观:复仇现象为何屡禁不止?


复仇主要分为血亲复仇与同态复仇。血亲复仇亦称“血族复仇”。是氏族社会中被杀害或伤害的亲属报仇的一种习俗。同态复仇则是复仇者为求得报偿,以同等伤害施于对方,即所谓“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但基于中国古代特有的礼制所起的重大作用,我国古代并没有同态复仇的规定。所以我们通常所见之复仇即指合乎儒家道义的血亲复仇。

中国古代,在国家刚刚形成时,很多治国的制度都比较落后及不完善,因此国家对于社会的控制能力及救济能力十分有限。尤其是在封建王朝腐败时期,法制混乱,贪赃枉法,徇私枉法,出现法律缺位,杀人、伤人者得不到国家公力有效制裁,法律不能实现社会正义之时,寻求私利救济就不可避免了,复仇就是当然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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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汉之后,除了元代之外,中国古代的法律在整体上是从控制复仇迈向禁止复仇的。除了积极的制止复仇外,还有移乡避仇的办法,消极的防止复仇事件的发生。尽管法律考虑周全对复仇加以制裁,可是民间私自复仇的风气仍然非常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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