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亚湾伤残鉴定二仲裁二诉讼权益终获保障

  原告:宜昌黑旋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械公司)。

  被告:戴冬梅。

  被告戴冬梅于1991年由技校毕业分配至原中南冶金机械厂工作。2000年该企业改制时,戴冬梅由宜昌黑旋风锯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锯业公司,与机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同一人)招聘至小片车间从事车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2000年3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2001年10月,被告被调整从事治安保卫工作,同年11月,被告值夜班时,锯业公司综合楼办公室被盗。同月23日,锯业公司对被告作出辞退处理,被告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多次找原告协商未果。2001年12月31日,锯业公司与戴冬梅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锯业公司于2002年1月15日,与戴冬梅办理了终止劳动合同的有关手续,并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告知戴冬梅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持本通知书于60日内到市就业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戴冬梅于2002年3月12日到宜昌市劳动就业管理处失业职工管理科办理了失业登记手续,并领取了2002年4月至9月期间的失业救济金。2003年3月14日,戴冬梅向宜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恢复与锯业公司的劳动关系并要求该公司为其补缴终止合同后的社会养老保险费与医疗保险及精神补偿。该委裁决“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有效,撤销锯业公司对戴冬梅的辞退决定,被诉人锯业公司补发戴冬梅生活费187元及给付戴冬梅终止劳动合同一次性生活补助费5 846.50元”,戴冬梅不服,于2003年6月27日向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起诉,经法院主持调解,锯业公司与戴冬梅于2003年8月11日就终止合同及补偿事项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撤销锯业公司作出的对戴冬梅的辞退决定,锯业公司补发戴冬梅生活费531.50元及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一次性生活补助费8 769.75元”。戴在得知该厂的其他同事领取了不同金额的失业补偿金后,于2003年9月10日向中国冶勘总局中南局书面反映其失业保险费问题,要求其协调解决,中南局于2003年9月18日批转由“宜昌黑旋风公司工会阅处,并将协调结果转本人知道”,该局党委书记批示由“机械、锯业两公司办公室负责人协调,‘十•一’前办完”,后因协调未果,戴冬梅于2003年11月24日就失业保险费的问题向宜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裁决机械公司应当支付戴冬梅失业补偿金4 590元及承担仲裁费300元。机械公司不服该裁决,于2004年5月21日诉至本院。 原中南冶金机械厂为戴冬梅缴纳了1991年8月至1992年12月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锯业公司为戴冬梅缴纳了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即2000年3月至2001年12月)的社会保险,并为戴冬梅补缴了1993年至2002年2月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

  2000年5月28日,冶金部中南地质勘查局在局办发(2000)第030号文件《关于中南冶金机械厂改制的批复》中,同意中南冶金机械厂改制变更为宜昌黑旋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并在该文件第4项中明确批复:"原厂的非经营性资产及人员,上班受伤该怎么处理,上班受伤价格怎么算,司法鉴定该怎么处理,司法鉴定价格怎么算,伤残鉴定该怎么处理,伤残鉴定价格怎么算,保险理赔该怎么处理,保险理赔价格怎么算,交通事故赔偿该怎么处理,交通事故赔偿价格怎么算,工地受伤该怎么处理,工地受伤价格怎么算,工伤保险条例该怎么处理,工伤保险条例价格怎么算,双倍工资该怎么处理,双倍工资价格怎么算,停工留薪该怎么处理,停工留薪价格怎么算,仲裁该怎么处理,仲裁价格怎么算,劳动能力鉴定该怎么处理,劳动能力鉴定价格怎么算,劳动争议该怎么处理,劳动争议价格怎么算,工伤认定该怎么处理,工伤认定价格怎么算,工伤赔偿该怎么处理,工伤赔偿价格怎么算,工伤鉴定该怎么处理,工伤鉴定价格怎么算,在注销中南冶金机械厂前另成立事业性质机构调拨接管,原债权债务由新组建的有限公司承担"。据此,原中南冶金机械厂改制后,宜昌黑旋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00年8月14日注册成立,2001年6月13日原中南冶金机械厂注销。

  【裁判要旨】

  一审法院判决:1、原告宜昌市黑旋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被告戴冬梅失业补偿金3 82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2、驳回原告宜昌市黑旋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

  【评析】

  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1、锯业公司是否应为戴冬梅缴纳失业补偿金;2、被告戴冬梅申请仲裁是否超过了仲裁申请期限。

  焦点之一:关于机械公司是否应当为戴冬梅缴纳失业补偿金的问题。

  (一)、由于机械公司系原中南冶金机械厂改制后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冶金部中南局下达的《关于中南冶金机械厂改制的批复》的规定,原中南冶金机械厂改制后的债权债务均由机械公司负担,原中南冶金机械厂承担的责任也应由机械公司承担。机械公司于2000年8月成立,原中南冶金机械厂于次年6月注销。戴冬梅在2000年3月通过招聘成为锯业公司的职工,并非因原中南冶金机械厂改制而产生的正常的人事变动。故由原中南冶金机械厂承担的为戴冬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责任,现应由机械公司承担。戴冬梅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裁决机械公司承担责任并无不当。机械公司称其不应成为承担责任主体的理由不能成立。

  (二)、原中南冶金机械厂系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戴冬梅是该厂事业编制全员劳动合同制职工。根据《失业保险条例》规定,事业单位为其职工进行失业保险参保的时间是1999年1月。但该厂未按规定参保。原中南冶金机械厂在1999年1月前,未给戴冬梅购买失业保险费并无不当,但1999年1月后应为其参保并购买失业保险费。该厂没有在法律规定时间为戴冬梅参保而导致其不能足额享受失业救济金待遇,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原中南冶金机械厂给予赔偿。原中南冶金机械厂的债权、债务因企业改制而由原告机械公司承担,故应由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三)、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鄂劳社函(2003)209号《关于职工在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失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函》规定:由事业单位进入企业后失业的人员,原事业单位及其本人从国家和省规定的时间参保并缴纳失业保险费,原在事业单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应视同缴费时间,并按此确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国务院(1999)第259号令《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第3号令《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的,对缴费单位应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由上述规定可以知道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是由缴费个人所在单位为其代扣代缴的,是其单位的法定义务,而不是缴费个人的义务,则戴冬梅在原中南冶金机械厂工作期间,未缴纳1999年1月至2000年2月的失业保险费个人应缴部分,其责任不在戴冬梅,而在其工作单位。

  (四)、湖北省政府(2002)235号令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及本人按照规定缴费时间满一年的,失业后发给3个月失业保险金,以后缴费时间每增加1年,增发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确定戴冬梅的缴费时间应自1991年8月至2002年1月止,不足11年,按10年计算,戴冬梅可以领取21个月失业保险金。为戴冬梅代扣代缴个人应缴失业保险费应是原中南冶金机械厂的法定义务,因其未履行法定义务而造成的戴冬梅经济损失,应由原中南冶金机械厂承担责任。宜昌市就业管理处失业保险科已经支付了戴冬梅6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有戴冬梅的失业保险金领取记录及存折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原告机械公司还应当支付戴冬梅15个月的失业保险金3 825元(255元/月×15月)。

  焦点之二:戴冬梅申请仲裁是否超过了仲裁申请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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