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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思维下的法院信息化

互联网思维下的法院信息化

作者: 王小石 发布时间:2017-04-25

来源:人民法院报 更新时间:2014-06-16

互联网思维下的法院信息化 最高人民法院的微信订阅号“最高人民法院”,近期以每日一期的频率更新。除此之外,《人民法院报》评论部、《天平》杂志,也在近期推出了微信订阅号。在这样一个泛媒体时代,法院如果不运用微信订阅号这一利器,则难以跟上宣传形势。电子期刊式推送将构建新的司法宣传格局。 继微博之后,微信,正在改变着人们的生活。同微博的“泛泛而言”相比,微信的“朋友圈”更强调私密性。原本这似乎是两个不同的应用,但随着微信5.0版本“公众号”的出现,两者出现了部分功能的重叠。人民法院在微博领域才刚跟上步伐,面对新兴的微信平台,又应迈出怎样一步? 微信公众平台于2012年8月23日正式上线,但真正形成影响却是在一年之后:微信5.0版将公众账号细分成订阅号和服务号,顾名思义,订阅号重在宣传,服务号则重在提供服务。具备丰富的主动推送功能且建设门槛更低的订阅号,很快成为以宣传为主要方向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包括人民法院的首选。全国法院系统首家实名认证的官方微信平台——深圳罗湖区法院,正是法院订阅号的开山之作,自2013年4月22日起至今,已推送消息211期。最高人民法院的订阅号“最高人民法院”,近期也以每日一期的频率更新。除此之外,《人民法院报》评论部、《天平》杂志,均在近期推出了订阅号。 无论是出于司法宣传的迫切需求,还是针对法院自媒体建设的长远考量,订阅号都将成为法院新媒体建设的全新课题,亦将成为司法改革和创新中难以绕过的命题。 首先,微信订阅号具备传播学上的独有特质。 微信订阅号既不是微博的补充,也不是微博的重复,而是另一种全新的媒介。在手持设备大面积普及的互联网时代,订阅号无疑是“传播利器”,它遵循信息“一对一”的直线传递规律,更具针对性,也更精准有效。更关键的是,与在微博环境下经常面对舆论压力、左支右绌不同,微信相对封闭,自成一体,同时法院掌握着推送内容的绝对控制权。 相比而言,微博上的文字生命周期较短,法院精心制作的一条微博可能只能在“粉丝”主页停留几分钟便被“压沉”,而微信则具有更大的被阅读机会,实现了文本价值最大化。再者,微博中存在大量的推广应用、软文广告等碎片化信息,导致用户无所适从,而微信则“去伪存真”,锁定感兴趣的用户,进行定点投放。 当然,这样的受众局限也限制了“粉丝”数量。艾媒咨询集团发布的《中国微信公众平台用户研究报告》指出,在所有微信用户群体中,关注政务类公众平台的仅为5.7%,这其中法院分到的一杯羹自然更少。然而正因为“粉丝”的精简,或许能使微信的有效“粉丝”人数或消息抵达数高于微博。在精准的风格定位之后,推送内容将直达有阅读欲望的用户,成为传递司法正能量的好助手。 其次,“泛媒体”时代不允许法院的缺席。 从“新媒体”到“自媒体”,是技术门槛降低、发声媒介转移的必然;而从“自媒体”到“泛媒体”,则是媒介数量扩张、话语权力分割的必然。在全民都掌握麦克风的时代,倘若法院依然缺席失声,势必难以跟上司法宣传的新形势。而拥有3亿以上用户的微信平台,很有可能与微博平起平坐,甚至超越微博,成为全新的咨询获取渠道和观点输出平台。 加拿大媒介理论家麦克卢汉曾有“媒介即信息”的惊人之语,事实上表达的意思是,一种新媒介的效应会将一种新环境和新的感知方式加在使用者的身上,也使其信息或内容发生转变。同样作为新媒体的微博是最好的例子,它彻底改变了人们获取咨询、阅读文本的方式方法。同微博早期的迅猛发展一样,微信订阅号也正势不可挡地袭来,势必形成新一轮的感知革命。阅读已死?掌上阅读才刚开启新生。抛开绝大部分的企业、商家营销号不谈,光是法治资讯类订阅号,已经迅速占据了一定市场。这其中虽不乏体制内法律人主编运营的公众号,如最高人民法院何帆的“法影斑斓”、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桂公梓的“桂公梓”、最高人民检察院赵志刚的“法律读库”等,但更多的是体制外法律人或法制条线记者的“自有媒体”和“自由媒体”,如法律学者刘显刚的“法治新观察”、法学院教师王禄生的“数说司法”、四名法制记者的“律政观察”等。若法院不抢占阵地,制衡话语权,恐怕将陷于舆论和观点交锋的被动之局。 最后,电子期刊式推送将构建新的司法宣传格局。 与以过度依赖党报、机关报或其他主流纸媒,并受限于媒体关注焦点和法院宣传重点的偏离之永恒矛盾不同,订阅号从某种意义上将成为法院的自有媒体,增强了司法宣传的主动性,也扩展延伸了法院现有的宣传格局。 就法院而言,打造订阅号的首要目的无疑是向公众传递法院正能量,更是法院在自媒体时代的勇敢发声。这要从两个方面下功夫:一是增加“粉丝”黏性。资讯过剩的时代靠什么吸引读者?法院有着自己的特殊资源:对司法案件的最直接评析,对司法实务的第一手感悟,对司法改革的最深切体会,对法治进程的最原始推力。二是避免同质化。要追求文字的原创性和独特性,在发布司法、立法新闻之外,应更多地推送本院工作举措、重大案件、普法宣传、法治评论,甚至法官的文学创作。同时也要把握好推送频率,如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的微信公众号,就以“做法院自己的电子周刊”为推广口号,实行每周一期的推送。运营一月有余,便已形成一定影响,亦有当地媒体从推送内容中获取信息转化为文字报道。 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指出:新技术的变革导致媒体格局发生深刻变革,新媒体格局的变革使人民法院新闻宣传工作面临前所未有的新环境。微博曾以一个猝不及防的姿态来到法院眼前,法院微博、法官微博在几经争议后逐渐走上互联网大舞台,并成为司法公开的全新领域。而现在,微信,这另一个未知数,正一步步走来。从纸媒到网媒,再到如今的“手媒”,微信公众平台注定将在法院自媒体建设中书写下浓重一笔。   微信公众平台服务号的定位意味着法院要把当事人当做“客户”(至少是“用户”),而把微信平台当做一个CRM(客户关系管理)工具,这是一种司法理念的巨大更新。   微信公众平台的服务号是有别于订阅号的另一种账号类型,顾名思义,旨在提供“服务”。腾讯默认为服务号开放了自定义菜单,并在通过微信认证之后开放九大高级接口。尽管服务号也有消息推送功能,但每月仅一次的频率(今年4月15日,腾讯将服务号的消息推送限制放宽到每月四条)显然无法满足如订阅号一样频繁的消息推送功能,故还是应当将服务号定位为能给企业和组织提供更强大的业务服务与用户管理能力的平台。   人民法院有着“双重要求”,除了有着对外宣传的迫切需求外,亦要践行司法为民的服务宗旨:一方面要通过释明答疑,引导当事人正确诉讼;另一方面要通过便捷及时的审判,为人民群众提供司法救济途径。近几年来,人民法院借助科技力量,大大拓展了司法便民的形式,如网上立案、短信告知、语音应答等形式,最大限度满足当事人对案件的知情权。   随着3G甚至4G网络的推广、智能移动终端的普及,手机成为现代人生活的一扇窗口和一把钥匙,微博、微信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在这样的环境下,微信公众平台成为人民法院司法为民、司法便民的又一新契机。   微信的服务号面向群体主要是律师等法律工作者以及案件当事人,开放了API(应用编程接口)的微信平台让服务号有了更大的发挥空间,原理上可以实现通过平台预约立案、查询案件进度、联系主审法官等丰富功能。微信公众号支持“编辑模式”和“开发模式”两种模式,目前大部分法院服务号仅实现了一些“编辑模式”下的基本功能,如开设了法院动态、立案指南、诉讼费用、风险提示、投诉建议等子栏目。但要想真正做到物尽其用,在司法为民服务中开拓新视野,为当事人提供最大的诉讼便利,“开发模式”以及通过微信认证后的“九大高级接口”才是服务号的未来。   这是因为,一方面,仅能实现基本功能的服务号将遭受同门兄弟订阅号的冲击和挑战。2013年底,微信向订阅号开放了原本为服务号特有的自定义菜单功能,前提是通过一个较为繁琐的微信认证。这在赋予订阅号另一重生命之外,也为服务号的生存本身敲响了警钟:订阅号本身就和服务号一样支持一对一的对话功能,如果订阅号也具备了自定义菜单功能,而且还具备更高频率的消息推送功能,那么用户凭什么还要选择服务号?   另一方面,只有具备完善功能的服务号才符合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中用户至上的互联网思维。5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考察重庆法院信息化建设时,体验了手机扫描二维码查询案件执行信息的功能,并对这一便民举措十分赞赏。周强院长强调,各级法院要通过全面加强法院信息化建设,促进司法为民、公正司法。而微信服务号的开发模式理论上为法院信息化的推进提供了无限种可能,很多现在已经设想到的和尚未设想到的,几乎均可通过编程得以实现。   于是服务号通过认证后获得的九大高级接口成为其扭转劣势的法宝之一。所谓九大高级接口分别是:语音识别、客服接口、OAuth 2.0 网页授权、生成带参数二维码、获取用户地理位置、获取用户基本信息、获取关注者列表、用户分组接口、上传下载多媒体文件。从法院实际角度出发,能运用到的无外乎是“语音识别”、“客服接口”、“上传下载多媒体文件”。如语音识别可以支持用户利用微信自带的语音功能实现人机交互,免去了打字之繁琐,更加快捷,也降低了用户交互的门槛。上传下载多媒体文件可以向用户提供庭审录像的下载功能等。   除了这些高级接口丰富的功能外,也可通过对开发模式将互联网上的一些服务功能接入到微信,实现掌上操作。如宁波地区法院目前正在开发的“阳光司法服务平台”,可以在外网上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进度查询功能,这一功能也可移植到微信平台上。除此之外,开发模式为服务号提供了多种便民服务的可能性,例如设置“来院地图”菜单,当事人点击后即可通过调用百度地图接口,帮助当事人在他所在位置寻找来法院的公交路线或驾驶路线。   由上可知,服务号带来的变化是革命性的,它完全可以被视为一个独立的诉讼服务终端。对比一些机关单位正在开发的政务APP,服务号拥有三大优势:一是服务号兼容性强,APP至少需要分别考虑和开发对应IOS(苹果)、Android(安卓)、Windows Phone(微软)三大操作系统的不同版本,而后者因微信本身已经支持三大平台,只需考虑一个服务端的开发和维护,系统的升级则由微信服务器自动完成。二是独立的APP需要下载安装,费时费“量”,而服务号只需轻点关注,消耗流量忽略不计。三是微信的三亿多用户群为服务号的推广提供了强力后盾。   这也为“政务微信”继“政务微博”之后走上舞台提供了可能。去年年初,《人民日报》文章《2013新媒体猜想》提出的“8个猜想”之一就是对“微信政务信息发布新平台”的分析,文章认为:“微信推动政务信息发布渠道的多样化。在可预见的新的一年中,微信也会成为政务信息发布的重要平台。”事实证明这个预见是正确的,截至去年底,全国政务微信已逾3500个。截至今年5月底,开通微信公众号的人民法院已有140多家,月均增长率逾40%。   服务号的定位意味着法院要把当事人当做“客户”(至少是“用户”),而把微信平台当做一个CRM(客户关系管理)工具,这是一种司法理念的巨大更新。司法公开、司法为民不是一句口号,也并非静止不变,不同时代赋予了司法公开和司法为民不同内涵。在这样一个微时代,“微”不仅仅代表微型设备的接入,也代表着无微不至的服务理念。推进司法公开,提升司法公信,提高服务水平,这是人民法院永恒的课题,也等着人民法院交出全新的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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