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省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青优计划”成长联系服务机制,采取召开座谈会、走访慰问等形式,密切与“青优计划”人才的联系,了解工作生活情况,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二)将“青优计划”人才纳入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统筹衔接,协调推进,加强支持。符合条件的博士研究生,可优先申报“泰山”“齐鲁”系列人才工程、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青年科技奖。对有在国(境)外留学经历、回国后在山东经济社会发展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可推荐参加“山东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奖”评选。
(三)事业单位可结合财政综合补助,对“青优计划”人才中的博士按照在事业单位工作每满1年补助5万元,最高补贴3年15万元的标准给予补贴。高校、科研院所、公立医院等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可结合本单位人才工作实际,对上述补贴标准进行调整,具体标准由单位根据人选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四)为有利于产学研紧密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加快转化,将“青优计划”与“企业博士(后)集聚计划”紧密衔接。经单位同意,“青优计划”人才中的博士可先进入省内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从事不少于2年的研究工作,在站期间参照“企业博士(后)集聚计划”人员,在站时间每满1年可向省财政申领一次补贴,标准为5万元/年,最高标准3年15万元(不再重复申领前文第三条中的相关补贴)。
(五)高校、科研院所“青优计划”人才科技成果转化扣除其处置过程中直接费用后,其净收入的70%以上可用于奖励个人和团队,收益分配事先有规定或者约定的,按照规定或者约定进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用于人员奖励的支出部分,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承担的财政科研项目用于科研人员绩效支出的部分,以及通过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经费中用于人员绩效支出的部分,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不作为绩效工资调控基数。引进高层次“青优计划”人才和团队等所需资助经费,不纳入绩效工资管理。
(六)高校、科研院所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青优计划”人才奖励的,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5号)规定,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青优计划”人才获得的股权激励、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等按照《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七)事业单位对“青优计划”人才可探索实行协议工资制、年薪制、项目工资制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合理确定“青优计划”人才的薪酬水平。对高层次人才集中、知识技术密集、国家战略发展重点扶持、承担重大工作任务的单位给予倾斜,允许其突破一般事业单位绩效工资调控水平,适当高定绩效工资总量。“青优计划”人才经省人才工作部门认定为高层次人才的,其协议工资、年薪、项目工资所需经费在绩效工资总量外单独核定。鼓励事业单位为“青优计划”人才办理补充商业养老、医疗保险。
(八)“青优计划”人才中,择业期(毕业3年内)来鲁工作博士在省内购买首套房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在贷款额度方面,可给予其适度政策优惠;未在所居住的省内城市购房的,可按照当地政策申请购买或租住人才公寓。
(九)允许“青优计划”博士配偶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未成年子女随迁,按照自有产权住房、使用权住房等合法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的顺序落户。“青优计划”博士随迁子女入读幼儿园、中小学校享受当地户籍人口子女同等待遇,由实际居住地或事业单位所在地的市、县(市、区)教育部门安排就读。博士配偶愿意在山东就业,符合相关条件的可通过公开招聘、特聘等方式予以聘用。
(十)“青优计划”人才符合条件的,获得各级相应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等政策的支持。
山东:八部门联合发文引进青年优秀人才(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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