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要点三:租期及租金支出时间、方式
厂房的租赁限期及租金的支出时间和方式是合同中不可或缺的条款。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的目的便是为了获取租金,承租人则要保证租赁关系的稳固可连续。
A 租赁限期
租赁的起止时间要求具体明确。租赁的限期不能高出20年。《合同法》第214条第1款划定,租赁限期不得高出二十年。高出二十年的,高出部分无效。租赁限期高出六个月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否则为不定期合同。不利于租赁关系的稳定。
B .租金的支出时间和方式
在审查租金支付条款时要明确租金的支付时间、支付方式、水、电、气、物业等费用的承担、保证金的支付与退还以及在出现违约的情况下违约金的支付方式及迟延多久支付上诉费用出租方有解除合同的权利。租赁期间较长的,要在合同中明确租金调整的方式。承租人要求在装修期间减免租金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同时在合同还应当明确在遇不可抗力或租赁物被征收、征用等非因出租人和承租人原因导致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情形时租金的减免和返还。
审查要点四:转租条款
厂房转租现象在生产实践中大量存在,厂房的租金高低实际上是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的。执法并未禁止转租举动。
A .转租权
对于厂房是否可以转租以及转租人的义务应当在合同予以明确。次承租人在承租厂房时也要审查承租人是否具有转租权利。承租人要取得转租权必须经出租人同意,否则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出租人如明确不同意转租的也要在合同中予以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16条规定,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B .转租限期
转租限期不能高出承租人剩余租赁限期,否则高出将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15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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