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要点六:厂房的维修义务
合同中应当明确厂房的维修义务的主体,若出租人与承租人未在合同中明确租赁物的维修主体,依据《合同法》第220条的规定,出租人应当承担维修义务。《合同法》第221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审查要点七:消防环保责任
承租与出租人在合同中应当明确消防及环保责任人,若有须要可以另行签订消防、环保责任书。须要时可在合同中约定购买火灾险等意外灾害保险的任务主体,若不购买则要明确危害承担的主体。
审查要点八:厂房的交赋与返还
租赁关系开始与结束都会产生租赁物的占据转移,双方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租赁物占据转移过程中的的权利义务,防止产生不须要的纠纷。
A .厂房的交付
要明确厂房交付使用的时间,约定出租人延期交付厂房时的承租人的清除权及出租人的违约责任。对于出租人来说要在合同中明确厂房的验收限期,同时应当制作交付清单,验收合格后双方具名、盖章。在合同中要明确对于租赁物有异议的应当书面提出,否则视为租赁物符合要求。
B .厂房的返还
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产生租赁物返还情况时,返还租赁物的限期,逾期返还的违约责任。承租人与出租人在约定租赁物的返还标准时,可以以双方签订的移交单为准。合同中应当明确承租方撤出厂房时应当将垃圾处理干净以及不处理的责任承担。
审查要点九:厂房、土地被征收、征用后的补偿
在厂房、土地被征收或征用的会产生装修费,安置补偿费,停产休业补贴费,以及对承租人新建或搭建的隶属设施、构筑物、修筑物、增设隶属设施的补偿等。双方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该补偿费用的归属。
以上方面的审查要点,并不能概括“工业厂房租赁条约”的应当审查的全部重点,但是都属于比力主要以及应当引起重视的要点。在具体起草和审查此类合同时,还要结合出租方与承租方具体要求,做到共性与个性兼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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