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发生了工伤事故后,劳动者工可以到当地人社局工伤科拿伤认定申请表,在工作期间用人单位需要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如果劳动者在工作期间作出了任何的违法行为后,也是可以通过社会保险来索要赔偿费用的,在索要赔偿费用时也是会根据工伤鉴定的等级来确定。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在哪里拿?
1、持本人与公司的劳动关系证明(如工厂牌,有效工资条等)和医疗单据证明,到劳动局申请工伤,不用厂区负责人跟随,即可拿取工伤申请表。
2、工伤认定申请表,出自《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是工伤职工在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时需提供的申请材料。表样式基本统一,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材料。
二、需要材料
单位和个人申请工伤鉴定须提供:1.工伤认定申请表;2.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3.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4.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及初次治疗病历复印件。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齐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不少人认为,只要劳动者是在工作期间或者工作范围内,人身受到了损害的,那么就属于工伤事故。但其实对工伤事故的判定,要给予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认定结果。不管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私自的判定并不能作为依据。若是当事人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建议在规定时间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工伤认定可以让工厂提供证据吗?
工伤认定可以让工厂提供证据,只要工厂方面愿意提供就可以了,当然如果说工厂这个方面不愿意提供相关的证据,配合有关部门的工作的话,也可以进行工商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自己申请即可。工厂不同意也不会影响工伤认定的,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单位不配可以自已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有了鉴定结果(或不需要鉴定时)即可以主张工伤待遇。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具体待遇请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至45条规定)。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二、工伤医疗待遇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治疗工伤所需挂号费、医疗费、药费、住院费等费用符合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3、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4、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所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康复费用;
5、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在现实生活当中,可能一些劳动者和工作单位也就是工作的地方,产生了一些争执的话,那么可能他们在发生工伤的时候,就不愿意配合相关的工作,比如不为劳动者做工伤认定,但实际上这样的一种情况是不允许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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